第六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分和省(自治区、 直辖市)级两类。测试员需经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培训、考核,并取得由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颁发的测试员证书;省级测试员需经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培训、考核,并经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、备案后,由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颁发省级测试员证书。
评定普通话一级(甲、乙等)水平,必须由测试员主持或复核方为有效。
第七条 测试员应熟悉和拥护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、 政策,热心语言文字工作,熟练掌握汉语拼音,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以上(省级测试员少部分1946年以前出生的可放宽到二级甲等),具有大专毕业文化程度和三年以上工作实践,并有较高的语音分辨能力、作风正派。
测试员上岗年龄为25岁,省级测试员上岗年龄为24岁。